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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5〕44号)、《转发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呼教师字〔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认定范围
对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满洲里市户籍或工作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证。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院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 有特殊技艺,且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
3.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4.教育教学能力
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申请人需取得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过由满洲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5.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6.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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