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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及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 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考试的盟市或高校考试机构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 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考生如有触犯《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组织作弊、替考等入刑的考试作弊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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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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