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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面试

(一)面试工作由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说课等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教师岗位采取说课的方式进行;其他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四)报考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用汉语作答。

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以用汉语作答,也可以用蒙古语作答(考生须在资格复审时明确面试答题语种),但只能选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报考人员用蒙古语作答的试场,选用蒙汉兼通考官或配备两名蒙古语翻译人员。

面试时,对不按规定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五)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所在考场(同一试题、同一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不能计算平均成绩的,须达到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六)考试工作结束后,由面试组织单位加权计算参加面试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每个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下一环节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一并公布。

七、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50%+面试成绩×50%

考试成绩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招聘计划内同一职位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并列人员以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总成绩也相同的,再另行加试确定。

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并在呼伦贝尔人才网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呼伦贝尔人才网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2.体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察工作在体检结果公示完成后进行。市直单位考察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派人员考察,旗市区由当地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应聘者弃权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结束后,应聘者须在一周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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