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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园水平与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面向全盟公开招聘公办幼儿园幼儿教师(政府购买服务)。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阿尔山市第一幼儿园、阿尔山市第二幼儿园、阿尔山市第三幼儿园、阿尔山市白狼镇中心幼儿园、阿尔山市明水河镇中心幼儿园、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中心幼儿园共招聘幼儿教师34名,其中:蒙汉兼通授课专任教师2名、汉语授课专任教师30名、教学辅助岗2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二、招聘原则、资格条件及工资待遇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考试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作风踏实,具有奉献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幼儿教师资格证、专业技能等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具体条件

(1)专任教师岗,年龄35周岁以下(1984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兴安盟户籍;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及以上毕业学历,所学专业为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

(2)教学辅助岗,年龄45周岁以下(1974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兴安盟户籍;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有幼儿园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五年及以上。

(三)工资待遇

被聘用者年工资为30000.00元(含个人缴纳五险部分和寒暑假工资)。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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