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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检

具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现场确认”合格后领取体检表贴照片,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五)确认认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合格人员,给予认定。

(六)出证

证书制作:11月20日至11月30日

发证时间:11月30日以后

咨询电话:0474-8322335

(七)领证地点

集宁新区区政府B区一号楼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教育局窗口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0日

注 意 事 项

为避免申请人因填错、报错等问题而造成的往返奔波、耽误个人时间、甚至错过认定机会等情况,以下几个问题在以往申报过程中申请人容易出错的地方,请认真对待。

一、注意事项

1.选准“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种类”。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只认定户籍或任教学校(本人为正式编制)在本辖区内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市直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本人户籍所在旗县区认定机构,申请人根据选定的认定机构设立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最高学历”只可填写已取得的最高学历(不包括在读或未获取毕业证的);填写“申请任教学科(课程)”一栏中,一定要点开最低目录(如选填“数学”、“美术”等,不可选填“文化课类”、“艺术课类”等),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3.《思想品德鉴定表》在系统的提示下打印,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在职人员由其任教人事部门出具,在读研(博)人员由其就读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转换为PDF格式后,逐页正反面打印(因第三页表内有照片,有条件的最好选用彩色打印),非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5.网上申报不得委托他人,要求填写的个人信息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将不予受理,网报结束后,个人信息将不可更改,责任自负。

二、申请办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如有疑问,请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认定机构,各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集 宁 区:0474-8986209

丰 镇 市:0474-3202212

凉 城 县:0474-4217220

商 都 县:0474-6917356

兴 和 县:0474-7210812

化 德 县:0474-7908486

卓 资 县:0474-4708660

察右前旗:0474-3912703

察右中旗:0474-5690293

察右后旗:0474-6201574

四子王旗:0474-5209500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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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资格档案申请表封面